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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家三包規定,15日包換,一年保修。
1、三包有效期
主機:一年; 電源適配器:一年。
2、三包有效期的確認
1)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2) 消費者不能提供有效發貨票和三包憑證的,以主機出廠日期后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3) 符合換貨條件的,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在發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3、三包服務條款說明
1) 在三包有效期內,主機提供一年免費保修服務,電源適配器保用一年。
2)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主機出現國家規定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的性能
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只限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電話機。
3) 在三包有效期內,主機出現國家規定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的性能故障,經TCL指定維修點維修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的修理記錄,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電話機。
4)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源適配器出現國家規定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的性能故障,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
5) 在三包有效期內,在TCL指定維修點維修超過7日仍不能修好的,可以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4、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提供有償維修服務。
1)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2)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移動固話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3) 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涂改的。
4)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如進液、火燒、摔壞以及其他人為損壞。
5) 非TCL指定維修點拆卸、改裝、維修造成損壞的。
6)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5、特別提示聲明
1) 對符合換貨條件的,只更換相應部分。如主機故障,只更換主機,電池、電源適配器、包裝材料等不予更換。
2) 用戶送修前,請將產品內儲存的重要信息和電話號碼記錄保存好,以免丟失或泄露,本公司對信息丟失和泄露不負責任。
3) 因進液、嚴重摔壞和非法改裝維修等原因造成產品性能下降或無法維修的,本公司不負責恢復修前原樣,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4) 非保修產品,對原故障提供30日的保用期,所有進液損壞的產品不提供保用期。
5) 用戶取機必須憑本公司提供的有效取機憑據,因用戶遺失憑據而造成被冒領的,本公司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6) 用戶購機后在一個月內請將三包憑證存根聯填好并寄回我公司客戶服務部備案,以確保用戶得到及時的服務。
本條款根據國家《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制定,適用于我公司生產的無線商務電話和SCDMA產品,惠州TCL通訊電子有限公司保留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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